来源:沧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0-09-01 12:23:17 阅读量:4281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 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请寄:沧州市黄河东路37号沧县纪委监委,邮政编码:061000。
群众来访接待地址:沧州市沧县群众工作中心112室。
电话举报:0317-3053151(工作时间)。
四、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筛选排查。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筛选研判,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信访线索排查会再次研判,经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理。
2.转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3.移送。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范围或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移送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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